各地分校:

在线预约试听

0551-65178683

课程主题:《战略股权设计》课程研修班

开课地址:合肥

主讲老师:徐盛灯教授

仅剩少量名额,尽快预约

点击或扫码

获取更多课程落地方案

股东出资五大问题早知道......

作者: 2019-01-11 09:48:32 1217

01

根据公司法第27条的规定,除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外,股东可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依法转让并能用货币估值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货币出资一经向公司交付,货币所有权即归属于公司,出资人也履行了出资义务;而非货币财产的出资,还需要依法办理财产权转移手续。

关于股东以非货币财产出资,未办理手续或未实际交付时的法律后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0条之规定,出资人以房屋、土地使用权或者需要办理权属登记的知识产权等财产出资,已经交付公司使用但未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主张认定出资人未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当事人在指定的合理期间内办理权属变更手续;在前述期间内办理了权属变更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已经履行了出资义务;出资人主张自其实际交付财产给公司使用时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出资人以前款规定的财产出资,已经办理权属变更手续但未交付给公司使用,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主张其向公司交付、并在实际交付之前不享有相应股东权利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可实践中还可能存在一种情况:股东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在办理财产变更手续前灭失,公司或其他股东能否就非货币财产的赔偿金请求履行出资义务?我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还无明确规定。

我们认为,在这情况下可参照其他法律法规的类似规定。我国担保法第58条规定:“抵押权因抵押物灭失而消灭。因灭失所得的赔偿金,应当作为抵押财产。”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0条:“在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人可以就该抵押物的保险金、赔偿金或者补偿金优先受偿。抵押物灭失、毁损或者被征用的情况下,抵押权所担保的债权未届清偿期的,抵押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对保险金、赔偿金或补偿金等采取保全措施。”根据这些法律、司法解释的立法精神以及公司法的基本理论,我们认为公司或其他股东可以主张就该非货币财产灭失后的赔偿金请求履行出资义务。

02

非货币财产未经评估,能否免除出资人依据公司章程的出资义务?

尽管我国公司法和相关部门规章已对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作价作出了比较严格的限定,但实践中仍存在很多非货币财产出资未评估作价的情形,在此情形下是否能免除出资人依据公司章程的出资义务呢?

我们认为,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评估作价的相关法律规定仅为管理性规定,并不影响公司章程、出资人协议书的效力,在发起人共同设立的公司已经注册成立的情况下,未经法定评估作价的程序性瑕疵并不必然导致章程中关于非货币财产出资的约定无效;且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并未明确规定,未经评估作价的非货币财产不能实际投入公司办理过户手续。因此,不能以设立公司时非货币财产未评估作价为由,而直接从程序上否定有权主体要求不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办理非货币财产过户手续的请求权。

03

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股东抽逃出资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1、瑕疵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债务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

瑕疵出资股东,是指股东(出资人)不履行出资义务,不足额履行出资义务以及抽逃出资。瑕疵出资人应当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呢?补充责任还是连带责任?

补充责任,是指在第一责任人的财产不足以承担其应负的民事责任时,负补充责任的人对不足部分承担的责任;而连带责任是指,与第一责任人对债务负有同样的责任,债权人可要求债务人中任何一个人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

我国公司法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公司债权人请求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已经承担上述责任,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由此可看出,债权人在以利害关系人的身份向违反出资人义务的股东行使追偿权的,首先应当由公司对其债务承担直接责任,在公司财产不足以偿还公司债务时,瑕疵出资股东在瑕疵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补充责任。受让股东对虚假出资的行为明知或应知的,应当与出让股东承担连带补充赔偿责任。

2、股东抽逃出资将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我国公司法第1条体现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立法目的,在该立法目的的之指引下,公司在成立和运营过程中,应当维持与注册资本相当的资产,即资本维持原则,也称“资本充实原则”。在该原则下,公司法明确规定,股东不得抽逃出资。

然而股东抽逃出资的行为在实践中很常见。根据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可见,常见的抽逃出资行为有以下情形:将出资款项转入公司账户后又转出;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或其他未经法定程序将出资抽回的行为。

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是对公司法人财产权的侵犯,应承担向公司返还抽逃出资以及法定利益的责任。因抽逃出资造成公司其他损失的,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为抽逃出资提供帮助或对此负有直接管理责任的股东、董事、经理也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5%以上15%以下的罚款。

04

股东因公司设立后的增资瑕疵应否对公司债权人承担责任?

股东出资瑕疵,是指公司股东未按公司章程履行出资义务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行为。股东的出资瑕疵根据时间不同,可分为设立时的出资瑕疵和增资时的出资瑕疵。关于股东出资瑕疵对公司债务人应当承担的责任问题,根据公司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公司债权人可以请求瑕疵出资人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但还应当区别设立时的出资瑕疵以及增资时的出资瑕疵。

对于公司增资前产生的债务,公司仅以增资前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债务,债权人可以要求增资前的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责任;共公司增资后产生的债务,由于公司以增资后的注册资本为限承担债务,债权人既可要求增资前的瑕疵出资股东,也可要求增资时瑕疵出资股东承担责任。若瑕疵出资股东转让股权的,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股权存在瑕疵出资的,受让人亦须承担连带责任。

05

股东在第一期出资后即转让股权,后续出资义务由谁承担?

股权转让是现代公司制度的基石,也是股东行使权利最常见的方式之一。在实际生活中,公司章程往往规定股东可以分期缴纳出资,由于可能出现股东经济拮据或公司效益不如预期等原因,将股权转让出去。根据股权的概括转让原则,除法律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股权转让后,股东基于股东地位对公司所发生的全部权利义务关系均一体转移给受让人。那么,上诉股东的后续出资义务应当是由受让人承担还是由原股东承担呢?

我们认为,首先应尊重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尊重股权转让协议的规定。若股权转让协议没有规定,则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18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受让人对此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该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规定第十三条第二款向该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受让人根据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向该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所以公司有权请求转让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也有权请求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司法解释同时赋予债权人享有与公司同样的诉权。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后,可以向转让股东追偿,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权对于企业发展至关重要,安徽唯一股权专业机构——安徽省管理科学应用学院的院长徐盛灯博士即将为您解读股权密码,带领企业飞速发展!

2019年1月19-20日两天

股权设计落地实战班期待您的加入!电话:0551-65178683

皖公网安备 34010402700847号